关于签证的申请:
签证的申请,原则上应向户口所在地的管辖领馆提出;如果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管辖范围内,属于例外情况,可以附上3个月以上的暂住证及其他居住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属管辖的使馆提出申请。
2. 关于签证材料的提交:
ㅇ 邀请函、签证颁发许可书是最基本的申请材料,这些文件有效期为3个月。邀请函必须递交原件,签证颁发许可证书首先以号码形式发放,可以用编号申请。邀请函内容包括邀请期间、邀请目的、邀请对象、在韩停留期间、身份及财政担保等。
ㅇ 申请签证时有部分资料未备的前提下,递交时可以事后补充或按照接受窗口所标明的内容准备材料后重新递交材料,无需重新预约。
ㅇ 补充材料需要直接交给窗口,建议不要通过传真发送,因为利用传真可能会出现收不到或丢失的情况。递交补充材料时,将领事馆的补充材料告知单及补充材料一并附上。
3.关于申请表格的填写:
ㅇ 申请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虚假内容,不仅对申请者本人有影响,也将影响到所有同行人的签证审查。
ㅇ 签证申请表上一定要如实填写现住址(非原住址),电话号码应为固定电话,手机也可并列填入。
ㅇ 需要开具工作证明的申请人,在职证明内容要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公司电话、在职时间、负责部门等基本情况,然后加盖公司公章。
4.关于面谈:
ㅇ 对因签证问题提出领事面谈的,领馆将对极少数以电话、传真、E-Mail等形式给予通知。
ㅇ 申请领事面谈时,面谈对象原则上只限于申请人本人。
ㅇ 申请面谈时通过电话、传真或E-Mail等方式为宜。
ㅇ 希望进行领事面谈的申请人,需在领事面谈申请书上详细填写面谈事由,并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给使馆相应的工作人员。
ㅇ 领事面谈接受与否,根据担当领事的判断而决定。类似于以下情况,被判定为不适宜进行领事面谈的可拒绝面谈:
- 申请领事面谈的不是申请人本人时;
- 申请领事面谈的人的材料在审查中时;
- 咨询单纯的申请业务处理程序或需要材料等一般事项时。
5.关于拒签:
ㅇ 使馆签发签证是以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拒签的主要原因有:
- 持无效护照或入境目的、滞留期不明确的;
- 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认为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的;
- 有足够的理由具有可能妨碍大韩民国经济、社会秩序及良好风俗的;
- 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及其他禁止入境者。
如果申请人不能表明明确的入境目的及滞留期间,或不能提供说明无非法滞留可能性的证明材料时,签证领事可根据上述规定认为具有拒签理由。签证拒签时段即从拒签日期起2个月以后可以重新申请。
ㅇ 即使持有签证,在韩国机场或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经出入境管理局公务员的入境审查,认为不符合入境许可要求的,也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ㅇ 以签证为目的临时补办北京暂住证的人将被拒签。
ㅇ 曾被拒签过且有拒签记录的申请人,应向被拒签领事馆提出再次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6.关于签证审查时间:
ㅇ 申请受理翌日起3个工作日:团体观光及个别观光(指定旅行社担保时)、青少年修学旅行团、签证发给认证书持有者。
ㅇ 申请受理翌日起4个工作日:商务签证、个别观光(代理机构代办时)、探亲,短期综合签证及其它。
ㅇ 申请受理翌日起7个工作日:居住(结婚)签证、在外同胞(F-4)签证。
对于未通过代理机构的签证申请或是在签证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对补充或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等情况下,需要更多的审查时间,所以提醒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做好安排,留足时间。对于第一次申请签证的人员,希望至少在预定访韩日15个工作日之前进行申请。
7.关于再入国延长许可:
ㅇ 对象:获得再入国许可后,因在外国滞留期间没有船舶或者其他不得已事由,导致在许可日期内无法再入国者。
ㅇ 条件:许可日期到期前5天,前往管辖范围内的领馆申请;再入国许可期限超过后,不可延长。
ㅇ 延长许可时间:在获得的滞留期间范围内,再入国许可日期到期日起3个月以内(只限一次)。
ㅇ 添附材料:
- 再入国许可日延长许可申请表1张;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再入国延长事由说明材料;
- 手续费:20美元。
* 再入国许可期限到期者,由于外国人登录及滞留期间被视为无效,所以必须要在入国时签发新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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