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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11-07-21     来源:互联网    进入韩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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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产业资源部是韩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1998年,韩国实行新制定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大幅放宽投资领域限制,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按照申报口径,2001年,韩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118.7亿美元。截至2001年底,外商对韩直接投资达到766.1亿美元。欧洲、美国和日本是韩国外资的主要来源。
  目前,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共1121个行业)口径,韩国将邮递、中央银行、共济基金、证卷交易所等金融管理、学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教育、艺术、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63个行业列在外商投资对象之外;其余适合外资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传播、无线电广播业2个行业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余行业中报纸发行、定期刊物发行、近海、沿岸渔业、普通作物栽培、肉牛饲养业、发电、送电、配电及销售、肉类批发、内港客运、内港货运、定期航空运输、不定期航空运输、有线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电信线路设备租赁业、其它电信、无线传呼等其它无线通信业、国内银行、信托公司、利用视听渠道播放节目业、综合有线及其它有线传播业、卫星传播业、新闻提供、放射性废料处理业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它行业外资可自由进入。
  据产资部称,韩国的名义开放度很高,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投入的各行业的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8%,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基本上采取申报制管理。对于上述部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上以规定外商持股的比率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各行政部门对部分需保护的产业和国家垄断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仍采取限制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率、通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出的动向、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政策由产业资源部每年汇总后通过"外商投资统合公告"发表。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为"促进、支援",为此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
  1、规定外商出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也包括外商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内的不动产和股份等。外商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完了之前,如已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资企业标准,则该企业就可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享受韩国政府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
在保证外资企业与韩国内资企业同样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外商投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及"创造高附加值、能够对制造业等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111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地区"内和自由贸易区、关税自由区内的外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商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后的前7 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均为国税),后3年减半;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最长15年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地税的减免期限。
  3、对外商购买和租赁国、公有土地提供支援
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以再延长50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如为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所有)财产,根据投资规模和行业性质及所处地区, 可获得减免50-100%租金的优惠。外商购买国有土地,可分期20年付款,或享有一年宽限期。
  4、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吸引外资工作给予支持
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各项工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所需的资金。中央政府同意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雇佣补贴。
  5、建立外商投资地区制度。
  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标准是:
  A、设立工厂或办公场所时(l)单个制造业企业的外国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2)外资比例超过50%, 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3)在已有国家、地方工业园区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时,该区内的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 300人;
  B、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
  (1)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
  (2)"综合休养业"和"综合游园设施业"(外商投资额应超过3000 万美元); #p#分页标题#e#
  (3)国际会议设施业。
  C、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要新建设施时
  (1)货物综合物流中心;
  (2)消费品物流快递中心;
  (3)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
  D、 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如属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临时。
  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对该外资企业,除实行前述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的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视情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6、简化外商投资的申报和有关审批程序,加快政府处理有关业务的速度
外商在办理投资申报、取得建厂许可等有关手续时须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以前减少一半;政府处理有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这一时限视作自动许可。
  7、赋予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KOTRA)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KISC)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部门业务,切实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新设行政监察官(ombudsman),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监督落实。

二、海外投资
  韩国从1968年开始向海外直接投资,按韩国进出口银行的总申报口径统计,截至2001年底,共对外投资17205个项目,492.4亿美元;按实际投资口径,共14020个项目,324.1亿美元,扣除清算等撤资部分,净投资12999个项目,274.5亿美元。
  1997年底金融危机后,韩国大企业海外投资出现低潮,目前尚未恢复,中小企业成为韩国海外投资的主体。韩国企业海外投资金额数最多的国家是美国,项目数最多的国家为中国。2001年,对中国的投资额首次超过美国(459项,7.9亿美元),达8.3亿美元(981项),中国成为当年韩国最大的海外直接投资对象国。韩国企业海外投资地区相对集中于亚洲、北美、欧洲和中南美洲地区,投资方式偏好独资或控股,投资行业集中于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投资目的则以对外转移生产设备、占领海外市场或降低生产成本为主。
  韩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是财政经济部,与海外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是《外汇交易法》及施行令、《外汇交易业务指南》等。韩国对企业到海外投资原则上实行自由化,只要不是不良金融交易者及正在办理移民海外手续者,均可到海外投资。法人到海外投资无金额限制,个人投资则不能超过100万美元。韩国政府对企业到海外投资的国家及行业无限制。企业或个人计划到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时,应向指定的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银行申报;但在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企业因经营亏损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时,需报财政经济部批准。
  韩国政府通过金融和税收手段扶持企业或个人到海外投资。韩国出口保险公社则开设海外投资保险险种,以帮助到海外投资者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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