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英雅2002年1月受SM娱乐公司邀请,为BOA第二张专辑的一首歌曲撰写了名为《Blue moon night》的歌词,这首歌之后被更名为《NO.1》,金英雅也获得了200万韩元(约1万1千元)的稿费。之后环球音乐公司2003年6月根据与SM公司的著作权特许协议对《NO.1》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却将这首歌的作词家登记为Siguard Rosnes,并在金英雅向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异议前通过《NO.1》收取了共1亿800万韩元(约60万元)的版权费。
金英雅于2012年向法院提出了确认著作权的诉讼,而一审判决金英雅胜诉,要求环球音乐赔偿金英雅5900万韩元(约32万6千元),而在不久前进行的二审中法官考虑《NO.1》原本是外国歌曲而将赔偿金降低到了500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