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合同上有奖金条款。劳社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是有发放奖金的条款时,不按照条款规定发奖金就属于拖欠工资了。因为此时劳动合同上的奖金也具备工资的性质。
第二:公司内部规定或联合协议中有奖金条款。就算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奖金条款,但公司的内部规定或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了联合协议时,里面含有奖金条款的话,也被视为工资。
第三:劳动合同、内部规定、联合协议等书面协议中并没有任何奖金条款,但公司有定期发放奖金的惯例时,同样把奖金看成必须要给的工资的一种。有三种情况之一时,假如去年中秋给了奖金,但今年春节没有发奖金的话,有可能被韩国员工告到劳动部。还别说,韩国劳动者对小利益的维权意识特别强,不要天真的认为他们会顾大局,理解公司。他们只要收入里少了哪怕10万韩币,都会绞尽脑汁把钱要回来。管他公司经营困不困难,根本没有归属感,更不要期待会有主人意识。
所以建议老板们在韩国开公司的时候,不要逢年过节必须给奖金。给着给着成了习惯的话,这就变成了义务了。韩国有个电影里的台词非常经典:“持续的好意,让他人误认为是权利”。因此要想给奖金就要不定期的给,金额也不要固定最好是跟着业绩走。让劳动者们感觉到“奖金是奖金而不是工资”才能避免被员工们抓住小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