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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宪法政体制度

发布时间:2008-08-15     来源:互联网    进入韩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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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韩国在追求民主的发展中历经政治动乱,韩国宪法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宪为1987年10月27日。

现行宪法体现了迈向充分民主的重大进步。除法定修宪程序外,宪法中还作了很多重大的更改,其中包括削减总统的权限、加强立法的权力,以及进一步加强保护人权的措施等。特别是新的、独立的宪法法庭的创建及其成功的运作,在使韩国成为一个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中起了重大作用。

韩国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宪法共分10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修改宪法。

韩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制度化。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为各政党提供了宪法权利和保护,同时规定了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10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已成为民主国家的准则。

这些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居住自由,择业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享有诸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在内的从政权。

此外,国家还保证国民享有各种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工人独立结社权、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权。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因宪法未加详尽列出而被忽视。该条款还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之时,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将不被侵犯。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即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国防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宪法法院,用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通过国家确保个人财产,鼓励企业与个人在经济领域里的创造性以及享有自由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它还规定,国家可以调整和协调经济,以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民主化。

修改宪法要有区别于其它立法的特别程序。只有总统或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可以提请修改宪法。修改的宪法须经国会与全民公决一致同意方能生效。前者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后者必须要在半数以上的合法选民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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