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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地方政府机构

发布时间:2010-04-14     来源:互联网    进入韩语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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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地方政府

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并可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制订有关当地自治的规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于1949年通过。地方议会于1961年被军政府解散。尽管社会各界,特别是民主人士呼吁恢复地方自治,但朴正熙独裁政府拒绝举行地方选举。

  但是,20世纪70和80年代,地方经济飞速发展,加强了争取地方自治的要求。为有效地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中期开始鼓励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自1985年开始,韩国举行了多次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有关此一议题的文章和书籍也开始出现。

  1988年,中央政府修订了地方自治法。根据新法,汉城特别市、6个自治市和9个道被定为高级地方政府。汉城的区、自治市、市(小市)和郡被定为低级地方政府实体。这种区分是为了分段推行地方自治。

  韩国于1991年3月举行了小行政单位(小市郡和大城市的区)的议会选举,1991年6月举行了大行政单位(大城市和道)的议会选举。修改后的法律授权地方议会对地方政府进行检查和审计。1995年举行了地方政府长官的选举。

  目前,韩国有16个道级政府和232个较低级别的地方政府,其中包括74个市政府、89个郡政府和自治市内的69个区政府。

朴正熙(박정희),号中树,朝鲜族,韩国庆尚北道人,1917年11月生。他亦曾经用过“冈本实”和“高木正雄”这两个日本名。他是韩国第3任、第5至第9届总统,由1961年上任至1979年逝世,长达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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