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高等法院第一刑事部推翻一审(有期徒刑10年),对涉嫌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例法而被起诉的A某(40岁)判处有期徒刑7年。A某还需接受40个小时的性暴力治疗。
A某因涉嫌2009年12月在大田的家里对7岁的女儿进行类似性行为等,对女儿实施了长达7年的性暴力而被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A某的行为完全没有必要减刑。
但是在宣判的前一天,法官收到A某女儿的一封信,这封信让法院决心为其减刑。
二审法院表示“受害人(A某女儿)在信中表示,我只记得大老远很晚来接自己放学的慈祥且美好的爸爸的样子。”“虽然在受害人上中学时曾告诉过被告,作为父亲做出这样的举动是错误的、以后不能再这样,被告却一直在犯。但是女儿看到被告服刑生活的困难,觉得自己不应该报警让父亲受苦,甚至还产生了自责。”
法院认为“重要的不是让被告服刑几年,被告有着这么优秀善良的女儿,却做出这种反伦理道德的事情,是不是应该让被告一生都感受着更巨大的痛苦呢。希望被告能够深刻思考一下。”